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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泉新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泉通特钢)

发布时间:2024-06-07 08:54:27 人气:20 来源:vowih.com

2024年06月06日,阳泉市邮政管理局就山西泉通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企业(个人)名称:山西泉通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宝军。

住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路路东& #40;义汇元科技有限公司院内& #41;品牌:韵达二、案由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三、主要事实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1条第2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2条第6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政处罚内容罚款40000元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责令三日内完成整改承办单位:阳泉市邮政管理局公开日期:2024年06月06日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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