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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13 18:11:14 人气:103 来源:vowih.com
1.某槟榔合作社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2.某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3.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4.某医院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5.某汽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6.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7.某建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8.某投资公司未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案 9.沈阳市和平区某汽车修理厂未按要求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案
10.沈阳市某腌菜加工厂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11.沈阳某再生资源开发利用公司涉嫌利用暗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案 12.某纺织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13.某电镀厂偷排废液案 14.某橡胶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15.某监测机构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案 详情如下 1. 某槟榔合作社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6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大队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万泉镇人民政府对琼海市万泉镇某槟榔合作社进行检查。
槟榔合作社建设槟榔白果烘干线2条,检查发现该槟榔合作社将未经污水处理站处理的污水通过罐体罐装后排放到合作社东北侧100米处无防渗漏的土坑中执法人员立即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并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 经现场采样监测,结果显示pH值为5.0、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411mg/L、氨氮浓度为30.2mg/L、总磷浓度为26.8mg/L、悬浮物浓度为467mg/L,排放污染物浓度均超过《槟榔加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6/455-2018)标准限值。
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槟榔合作社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查封涉案物品现场) 查处情况 某槟榔合作社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3项的规定, 结合《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进行核算, 。
2024年1月8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槟榔合作社 处罚款人民币26.3万元, 同时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项的规定, 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一是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断创新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以“执法+N”模式,加强与生态环境、公安、乡镇等部门联动,共同查找和锁定企业违法排污的证据。
多部门通力配合,保障了案件办理的准确性、高效性、完整性,对污染企业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二是将《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赋予的监管手段落到实处,准确运用查封措施,及时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防止可能出现的严重污染环境问题。
坚持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充分打好环境保护“组合拳”,形成强大震慑,促使企业自觉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2. 某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8日,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该公司主要从事竹木纤维集成墙板生产,生产原料为竹木纤维粉、PVC、碳酸钙粉、硬脂酸、 PE蜡 、PUR和稳定剂等 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该公司环评要求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需要经过集气罩收集,通过UV光解设备及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排气筒道引至高15m的排气筒有机排放。
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UV光解设备及活性炭吸附装置等废气处理设备未开启,在加温挤出成型工序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向外环境排放 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 查处情况 某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2月20日对某实业有限公司 处罚款29.75万元, 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是每个企业的责任和底线。
本案中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明知UV光解设备及活性炭吸附装置损坏后未及时维护,在废气防治设施未正常开启的情况下,仍进行生产,废气处理设施形同虚设,大气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向外环境本案再次警示各排污单位切不可存侥幸心理,污染防治设施损坏不是逃避监管的理由,企业要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维护,保证每一个环节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勿要因小失大。
3. 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 自行监测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4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 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经营活动,检查时公司正在营业。
经查阅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和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发现,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该公司1#废气排放口的臭气浓度、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的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废气厂界的臭气浓度、硫酸雾等的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雨水排放口的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的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月;土壤的PH值、总汞等的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年;地下水监测井的PH值、色度、氨氮等的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年。
经调查,该公司虽与第三方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签订了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工作合同,但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过自行监测工作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查处情况 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6条第5项的规定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2月29日, 。
对该公司处罚款2.3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充分反映出部分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后管理责任意识淡薄,对排污许可的证后管理重视程度不够本案中该公司在明知排污许可证有要求企业按时开展自行监测,但却放任不管,导致案发。
自行监测是企业自我管理,自我发现问题的主要手段,各排污企业要认真研究排污许可证内容,按环境管理要求执行,做到守法经营、合法排污 4. 某医院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基本案情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支队收到《关于移交海口某医院涉嫌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行为线索的函》后,于2024年1月4日对海口某医院进行调查。
经调查核实,某医院主要从事医疗、护理、医学研究等业务,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 2023年12月7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和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医院的污水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标准样品测量 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总磷质控样测定结果与标准值的相对误差大于10%,超过技术规范要求的±10%误差限值。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医院未保证水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查处情 况 某医院未保证水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2条第(2)项, 结合《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3月20日对某医院 。
处罚款2.3万元 案件启示 污染源在线监测是重点排污单位自我监管的重要手段,排污单位要自觉做好或者督促运维单位做好监测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持续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提升活动,进一步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提高自动监控非现场监管执法应用,实现污染源精细化管理。
同时,通过执法手段进一步规范企业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营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5.某汽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5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对海口某汽车检测公司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该公司检测视频平台及调阅相关检测报告,发现该检测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对一辆柴油汽车进行检测时,该柴油汽车尾部冒出明显可见的烟气 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
根据该测量规定,被检测的柴油汽车应当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 但该检测公司仍为检测时冒出烟气的柴油汽车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单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汽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汽车检测现场照 片) 查处情况 某汽车检测公司为排放不合格的柴油汽车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及《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15条第2 项的规定 。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 第1款及《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22条第2项的规定,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3月5日,对某汽车检测公司 处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00元人民币。
案件启示 机动车尾气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之一,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环保检测是防治道路移动源污染的重要“关口”,是“源头治理”的重要环节加大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监管尤为重要,守住“关口”,治理“源头”是降低道路移动源污染的关键。
在机动车检测过程中,“冒烟气”是最直观的检测方式,烟气易消散,是机动车检测机构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各类机动车检测机构应以本案为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规范操作,加强企业日常管理,确保机动车尾气检验合法合规。
6. 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12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琼海市某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发现某公司正在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进行施工,该装载机已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并进行环保登记。
经琼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装载机进行尾气检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的装载机尾气排放不合格,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Ⅱ类限值 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查处情况 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 违反《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28条第2款的规定 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7条第2项, 2024年3月13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公司 。
处罚款5千元 案件启示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已是移动源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及使用人往往只注重对机械的使用,忽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防治设施的维护,导致经常出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检测,即超标的情况。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要自觉提高守法意识,以案为戒做好机械的日常维护工作 7.某建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 扬尘污染案 基本案情 根据群众举报,2023年4月12日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建材公司石料加工点进行检查。
某建材公司主要从事石料切割加工,检查发现该建材公司石料加工点沉淀池旁裸露堆放的废弃砂土未采取盖棚、覆盖和围挡措施 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建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
(砂土未覆盖现场) 处理结果 某建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第2项的规定, 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7月3日,对某建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处罚款1万元 同时 依据《海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6条第2项的规定, 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给予举报人奖励1千元 案件启示 持续加大执法宣传及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是提高群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意愿,也是促进企业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
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系企业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大气污染防治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对眼皮底下的环境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举报奖励制度是进一步激发群众举报热情的有效手段,随着群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企业违法的成本也在提高,因此排污企业只有不断严格要求自身,提高污染防治能力,方能做到依法排污守法经营。
8. 某投资公司未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案 基本案情 根据上级部门统筹强化监督检查移交线索,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支队于2023年11月17日,对海口市琼山区某投资公司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查明,某投资公司污水处理厂于2021年12月1日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要求该公司污水处理厂总磷、总氮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日 该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每日对总磷、总氮进行手工监测,但未按规定将污染物排放情况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
同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投资公司未按规定将污染物排放情况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3年11月18日,某投资公司将污染物排放情况上传至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查处情况 某投资公司未按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行为, 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 但鉴于该投资公司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及时将未公开的污染物排放信息上传至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
符合《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1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款1的规定,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1月31日对某投资公司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对该投资公司进行教育。
案件启示 本案充分考虑企业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及整改情况,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彰显了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符合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
正确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容错免责机制,在法律框架内给企业一定的容错空间,激励企业主动守法、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既消除污染环境隐患、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做到优化营商环境与改善生态环境同频共振。
9.沈阳市和平区某汽车修理厂未按要求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市和平区某汽车修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独立喷漆间内停放一台正在维修的小轿车,喷漆间内堆放有喷漆作业所用的已开封的油漆产品。
独立喷漆间安装有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未使用 经调查询问,该单位相关负责人承认实施了喷漆行为,且因废气处理装置老化损坏,所以未能正常使用 因此该单位存在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未按要求使用废气处理装置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 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4条的规定,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0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鉴于该单位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及时整改,已将独立喷漆间的进气口、出气口完全封闭,烤灯全部拆除,并将喷漆作业相关的设施设备全部清空,原有喷漆间改为库房使用,故本案从轻处罚,取档次内下限进行处罚, 。
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案例启示: 该区域由于汽修企业较为集中,沈阳市大气三方走航车辆监测时曾发现有污染物超标现象,受到了生态环境部门重点关注执法人员加强对汽修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管,依法对未按要求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实施喷漆行为的进行查处,切实改善全市空气质量,促进全市空气质量和行业管理双提升。
10.沈阳市某腌菜加工厂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6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市某腌菜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有车间生产废水流入水冷空调回注井的痕迹,该回注井未采取防渗措施,井口与地面平齐,车间地面及井口周围存在大量废水。
经对回注井中的水进行现场采样,发现水样中明显存在酸菜丝状物,监测结果显示所采水样高锰酸盐指数为33.9mg/L,超过《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标准 执法人员于10月26日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原有水冷空调回注井已用木桩封闭,车间内地面仍有废水,对地面废水进行收集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820mg/L、氨氮浓度为10.2mg/L,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标准;高锰酸盐指数为580mg/L,超过《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标准。
该单位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3项规定进行查处 鉴于该单位首次违法,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且自行开展生态损害修复,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额为2.554万元 经集体研究讨论后,对该单位采取档次内下限进行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同时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
于2024年2月26日移交公安部门 案例启示: 在日常管理中,仍有一些企业和个人无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无视社会责任,心存侥幸,违法排污对未按照要求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通过典型案例的曝光,对排污企业起到震慑和示范作用,增强排污企业守法意识,加强警示教育,确保企业废水达标排放,维护水环境质量安全。
11.沈阳某再生资源开发利用公司涉嫌利用暗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2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属地公安部门对沈阳某再生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南侧生产车间内延伸出一条长约200米的黑色塑料软管,未经污水处理车间,直接埋入厂区北侧地下,且埋地处有明显掘土施工痕迹。
执法人员沿着掘土施工痕迹开展挖掘作业,发现了埋入地下的暗管,暗管连接城市管网 经过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在企业厂区内发现大量的废弃输液瓶、农药废弃塑料瓶、矿物油废弃包装桶等物质,结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与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联合认定,上述物质均属于危险废物。
当事人将上述属于危险废物的物质进行粉碎、碱洗,再通过暗管将碱洗废液排入市政管网中 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暗渠及城市管网的水样进行取样检测,检测内容为COD、氨氮、总磷、总氮及重金属等22项特征污染物。
根据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水样检测指标超过了相关标准,认定为有毒物质 查处情况: 根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项及第17条、 。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10条的规定, 目前执法人员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案件正在侦办中 案例启示: 本案中,该企业出于经济利益、侥幸心理等原因,不惜铤而走险实施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此类案件隐蔽性较强,无疑增加了案件查处难度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的优势,持续打造形成强大执法合力,为案件快速侦破夯实坚实基础。
12.某纺织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8日,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机关根据相关部门移交线索对重点排污单位泰兴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开展检查,该企业安装污水在线监控装置,主要监测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pH、流量等。
经调阅自动监测站房监控视频,该企业工作人员频繁进入站房内,在采样前操作自动采样器停止采样,使用自来水清洗采样桶,拔掉自动采样器进入分析仪的管路并用自来水冲洗,采用塑料瓶接水放在仪器下方柜内进行分析,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泰兴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应认 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2024年1月16日,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泰兴市 公安局于 1月17日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生 态环境部门在发现违法线索后,及时邀请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加快了案件的办理进度,也提高了案件处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通过这种跨部门的 协作,可以更有效地 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13.某电镀厂偷排废液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25日,无锡惠山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杨市厂、洛社厂)上报污水管网水质异常报告,显示接管水pH值偏低,含有高浓度重金属废水,对生化系统造成极大冲击。
接到相关线索后,无锡市惠山生态环境局会同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调查,发现2022年12月24日晚,一辆槽罐车将不明废液(含重金属铬)倾倒至惠山区洛社镇福红线、锡西大道辅道交叉口污水井中,重金属废液最终分别流入无锡惠山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杨市厂、洛社厂,导致2家污水厂生化处理系统瘫痪,公安机关迅速部署,第一时间锁定嫌疑人。
接协查申请,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机关至江阴市某电镀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查明2022年12月24日该厂相关负责人委托槽罐车司机将翻建时产生的电镀废液(含重金属铬)倾倒至惠山区污水井中 查处情况 。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2月8日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项、第15条第3项规定,上述行为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触犯了《刑法》第338条。
无锡市生态环境部门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案件启示 该案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联动办理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公安部门积极对接,接案后迅速部署,第一时间锁定嫌疑人,固定现场证据。
案件办理中,部门间信息沟通顺畅,案情衔接紧密,调查处理迅速,提升了生态环境大案要案的查处水平 14.某橡胶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7日,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接到信访投诉,反映苏州市某橡胶有限公司在门卫室内私设开关,可在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前启动用于处理硫化及混炼废气的处理设施,从而掩盖废气处理设施长期擅自停运的违法事实。
在利用无人机排查、安排执法人员着便装暗访等勘察手段熟悉现场情况后,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执法局于7月31日对该企业展开突击检查 执法人员兵分三路,分别对门卫室、生产车间和废气处理设施进行现场布控,第一时间固定关键证据,发现车间生产时废气处理设施未同时运行,废气直排外环境。
为避免涉案当事人串供、翻供,执法人员将该企业总经理、技术经理、门卫夫妇、硫化工、机电工等6人分开并同时调查询问,最终查明该企业为达到节省开支目的擅自停用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发现执法人员上门检查时,由门卫利用私设开关偷偷启动废气处理设施。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 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之规定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3项的规定, 苏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对该企业 处罚款27万元, 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已对该企业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近年来,在生态环境执法不断深入开展的高压态势下,环境违法行为呈现出隐蔽化、专业化的趋势,给执法监管工作带来巨大挑战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组织办案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摸排调研,灵活运用无人机、快速检测仪、记录仪等先进技术装备固定关键证据,为办成铁案打下坚实基础。
15.某监测机构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案 案情简介 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跨部门数据比对,评估监测机构实际业务能力,发现某监测机构存在较大违法嫌疑 2023年2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监测机构突击检查,发现该监测机构对苏州某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废水开展过环境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视频监控、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该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进行核查比对,查明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期间,该监测机构存在伪造采样时间和频次等信息的违法事实。
进一步调查发现,该监测机构采用类似手段出具废气、废水、噪声等监测报告290份,涉案金额超过10万元 查处情况 该监测机构上述行为 涉嫌触犯了《刑法》第229条,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苏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已将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案件启示 近年来,少数监测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数据弄虚作假,扰乱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秩序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加大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通过跨部门、跨平台大数据融合比对,及时发现相关违法线索,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推动形成规范统一、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环境。
来源:生态环境学习 ,仅供分享交流,图文版权归原作者。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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